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省演出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为国有、民营演出团体提供优质服务,规范个体演员的管理,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员”是指在山东省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经认定合格的演员,取得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颁发的《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演员个人从事现场表演工作的有效资格证明。
第五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资质认定工作,面向山东省内演出行业开展,个人自愿申请,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按照: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模特,七个类别进行认定。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无需参加专业考评,即可通过审核获得资质证书: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
(二)人社部认定的演出行业职业技能证书;
(三)在专业艺术团体担任演员三年以上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八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个人须通过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评,方可获得资质证书。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向从业地点或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或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直属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第十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资质认定工作每年举办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分批次申报):02月01日—05月01日(第一批);07月01日—10月01日(第二批)。
申请及认定工作具体时间,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面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申请人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资质证书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作证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四)申请人学历资质证书或职称证复印件1份;
(五)2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2张。
第十二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将组织考评小组,对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述艺术类别进行专业技能考评。
考评小组名单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确定。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将申请人专业技能考评合格证明文件及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提交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凡具有资质证书的人员名单,需在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网站(www.csdpia.org)公示30天。
第四章 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年检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换证工作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持证演员在资质证书期满前30日内,应按要求向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提交资质证书原件、《山东省演出行业个人资质证书年检表》,及持证期间演出活动详单一份(详单内容为主要演出活动,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不少于50条,详单需由持证人亲笔签字确认)。
年检回复周期为20个工作日。经年检合格的演员,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质证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将收回原持证人资质证书,并在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官网查询系统中注销其证件: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分;
(二)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并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违反行业规范并在行业协会有不良记录;
(四)申请人无法提供持证后两年内参加演出活动的详单;
(五)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转让资质证书;
(六)未按规定缴纳年检费用;
(七)资质证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其他原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对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演员名单,将在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官网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演员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在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官网和协会会刊上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列入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演员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向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官网和主流媒体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08月0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