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规范繁荣少儿演出,维护少儿演员自身权益,发展艺术教育,发现、整合、储备我省演艺人才资源,建设我省文艺人才梯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少年儿童演员认定(以下简称“少儿演员认定”)工作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少儿演员”是指在山东省内接受过艺术教育,可以参加文艺表演活动的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第四条 经认定合格的少儿演员,可获得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山东省演出行业少儿演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是少儿演员参加表演活动的有效证明,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十八岁后可凭证书,经考评换发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资质证书。
第五条 少儿演员认定工作面向全省幼儿、中小学生、艺术培训机构的学员开展,个人自愿申请(或家长代为申请),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类别、组别与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少儿演员按照: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模特七个类别进行认定。
第七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少儿演员认定按:
1、幼儿组(4—6岁);
2、儿童组:A组(7—9岁 ),B组(10—12岁);
3、少年组:A组(13—15岁),B组(16—18岁);
三个年龄段分组进行认定。
第八条 少儿演员认定条件:
1.热爱表演艺术,积极参加幼儿园、学校文艺演出活动。参加过幼儿园、学校、和各类舞台或现场表演演出;
2.接受过幼儿园、学校、及具有培训资质的专业艺术培训机构培训且成绩优秀;
3.参加县、区级以上表演比赛获得奖项证书;
4.经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考评成绩良好以上,以打分表为准。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申领证书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或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直属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申请人半年内仅只可申请一次,且同一专业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资质认定工作每年举办四次,申报时间为每年(分批次申报):
01月01日—03月01日(第一批);04月01日—06月01日(第二批);
07月01日—09月01日(第三批);09月01日—11月01日(第四批)。
申请及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面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条件的少儿申请人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少儿演员证书申请表1份;
(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等有效文件;
(三)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考评成绩单;
(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五)2张两寸白底证件照。
第十二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将组织考评小组,现场对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述艺术类别进行专业技能考评。
考评小组名单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确定。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将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提交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凡具有证书的人员名单,需在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网站(www.csdpia.org)公示30天。
第四章 证书有效期及年检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审验并换发新证。审验换证工作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证书期满前30日内,应按要求向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或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直属分支机构提交证书原件、《山东省演出行业个人资质证书年检表》。及持证期间演出活动详单一份(详单内容为主要演出活动,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不少于15条,详单需由持证人亲笔签字确认)。
年检回复周期为20个工作日。经年检合格的少儿演员,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新的证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演员证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将不予换证:
(一)中小学生在校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
(二)申请人无法提供持证后三年内参加演出活动的详单;
(三)伪造、涂改证书或转让证书;
(四)未按规定缴纳年检费用;
(五)证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其他原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对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证书的少儿演员名单,将在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官网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持有证书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证书。
第二十一条 少儿演员遗失证书,应当向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申领新的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