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演出市场,保障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向更正规、更专业、更规范的层次迈进,杜绝演出行业内部恶性竞争,促进山东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在开展演出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演出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等演出市场交易原则。
第三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演出业务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行业黑名单,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演出行业的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在演出业务中因严重违反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而被列入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实行全省统一平台、分区域自律监管。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建立和维护全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统一平台,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布、更新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在开展演出业务时:
①演出行业单位应当严格实行单位人员授权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演出业务的风险;
②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演出行业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具备演出行业人员自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当地演出市场实施自律监督管理,并及时将违法、违规演出信息及时反馈至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行业单位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文艺表演、演出设备租赁、舞美(舞台)搭建、演出设备生产、演出场所场地出租、演出票务等演出行业经营单位。演出行业单位必须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工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件,包括: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舞美(舞台)工程单位资质等有效证件。
本办法所称演出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文艺表演、演出设备租赁等演出行业内的个体经营人员。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工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舞美(舞台)专业技术资质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业务是指,开展:演出经纪、文艺表演、演出设备租赁、舞美(舞台)搭建等从事演出行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演出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是指经山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山东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由山东省各地、市、区、县文化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演出经纪公司、活动策划公司、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活动场馆、舞台设备租赁公司、舞美制作公司、演出票务公司等单位和知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①组织本省演出行业市场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建议;
②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舞美(舞台)等演出从业人员认定工作;
③开展演出行业技术、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④制订行业自律规范,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⑤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⑥组织演出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业务培训、行业评比和项目推广活动;
⑦组织省内外演出行业交流活动;
⑧举办演出交易会和理论研讨、业内竞赛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演出工作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包括外来演出行业人员)。
第三章 行业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单位从事演出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演出经纪公司: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同时,演出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质、人员和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单位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不少于1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和演出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3人持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证),并全面实施单位人员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演出经纪项目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相关基础设施和必备的演出经纪资源等;
(五)已在山东省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内部业务系统,具有保障演出行业信息安全(牵扯到保密条款)和演出经纪活动质量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开展涉外演出活动报批业务的演出经纪单位,应当具有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同时,单位演出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至少有5人持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七)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演出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演出行业准入条件。
(2)文艺表演团体: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同时,文艺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质、人员和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单位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不少于1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和专业演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并全面实施单位人员分级授权管理;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①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②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明;
③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四)具备与文艺表演项目相适应的演出场所或排练场所,相关基础设施和必备的演出活动资源等;
(五)已在山东省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内部业务系统,具有保障演出行业信息安全(牵扯到保密条款)和文艺表演活动质量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演出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演出行业准入条件。
(3)舞美(舞台)工程单位: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同时,舞美(舞台)搭建单位必须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质、人员和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单位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不少于1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且至少有4人持有舞美(舞台)专业技术资质证书,其中1人必须持有高级舞美(舞台)专业技术资质证书,或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并全面实施单位人员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演出器材(在进行演出搭建时,如需租用演出设备,舞美(舞台)搭建方可向演出设备租赁商租用演出设备,但双方必须签署租赁协议书,同时,在具有规格相同、质量相同、效果相同、安全系数相同的演出设备租赁商中,舞美(舞台)搭建方应优先考虑使用山东省内演出设备租赁商的设备)和必备的演出活动搭建资源等;
(五)已在山东省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内部业务系统,具有保障演出行业信息安全(牵扯到保密条款)和确保演出搭建质量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演出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演出行业准入条件。
(4)演出设备生产商: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同时,演出设备生产商必须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质、人员和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单位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不少于1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技术研发人员、内部检测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并全面实施单位人员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演出设备生产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相关基础设施和必备的设备生产原材料等;
(五)已在山东省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内部业务系统,具有确保演出设备质量可靠性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演出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演出行业准入条件。
(5)营业性演出场所: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同时,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质、人员和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单位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不少于1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服务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等,并全面实施单位人员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演出场所、安全出口(不少于4个)、相关基础设施和必备的演出场地舞台设备等;
(五)已在山东省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内部业务系统,具有确保演出场所安全的专业能力;
(六)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演出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演出行业准入条件。
(6)演出票务公司: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同时,演出票务公司(分支售票点)必须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质、人员和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单位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不少于1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服务人员等,并全面实施单位人员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办公场所、售票场所等;
(五)已在山东省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内部业务系统,具有确保演出票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演出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演出行业准入条件。
第十三条 山东省演出行业从业人员从事演出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二)具备演出行业专业资格证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如:
①具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舞美(舞台)专业技术资质证书等演出行业证件;
②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明;
③具有其他有效的演出行业内认可的证件。
(三)个人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丰富的演出行业从业经验;
(五)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演出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演出行业准入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当地演出市场实施非现场、现场自律检查,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将对违法、违规的演出活动采取:暗访录音、现场(正常、非正常)录像、拍照取证,由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将涉嫌违法、违规的演出单位和个人资料,上报至当地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
情节恶劣者,视情况可将资料上报至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上报至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在实施现场自律检查的过程中,自律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内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在开展演出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级演出行业协会报送相关演出审批手续、演出信息。
第十六条 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应建立演出行业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并与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各市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后24小时内应当向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内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出现擅自组织演出活动、伪造、变造审批手续、演出行业企业资质、个人证件,演出活动的举办未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等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将责令其停止开展演出活动。
必要时,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将联系当地文化执法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演出活动现场进行查处,并告知演出活动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限期改正。对限期内未改正、或情节恶劣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可将限期内未改正或情节恶劣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上报至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将依据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同时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演出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列入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并面向全社会公布。
列入演出行业黑名单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信息,依规定1年内不可撤销,同时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将涉嫌违法、违规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信息,上报至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对有下列三种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将直接列入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1)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3)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内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被列入演出行业黑名单期间,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山东省演出行业评奖、评优范围。同时,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将被列入演出行业黑名单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本办法规定从严处理,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将演出行业黑名单上报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予以联合惩戒。
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在开展演出业务过程中,违反演出市场规定,扰乱演出市场1年内达到2次的,由山东省各市级演出行业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因演出市场严重破坏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可上报至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经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同意后,除采取《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自律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演出经纪,文艺表演,设备、场地租赁,舞台搭建,演出设备生产等业务;
(二)限制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申请演出行业资质;
(三)限制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在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成立演出单位;
(四)限制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购买演出行业设备;
(五)其他限制性行业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限期整改后,应当向所在地演出行业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并由所在地演出行业协会上报整改报告,经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后,确认符合演出行业经营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审验完毕之日起5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并向全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说明,视情况将列入演出行业黑名单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信息予以撤销,并告知当地文化、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演出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当地演出行业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演出行业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山东省内开展演出业务的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演出行业单位、演出行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界定,请参照:《山东省演出行业违法、违规活动界定标准》(另附);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公布、限期等具体实施方法,请参照:《“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另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办相关演出业务且不符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半年内调整完毕。
另附:《演出行业违法、违规活动界定标准》、《“山东省演出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